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综上所述,已达退休年龄的受害人如能举证证明其误工费的,应予以支持。但在司法实践中,对该类受害人的误工费计算应结合个案中当事人的身体状况、年龄、从事的具体工作、医嘱、鉴定机构意见等因素酌情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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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如果在外面有工作,不管有没有退休,都可以要求误工费; 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残疾辅助器具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比例依据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为准。
年龄不是判断是否存在误工费的依据。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如果受害人虽然受到了伤害,但其实际收入没有减少,义务人不应当赔偿误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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