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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23 回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本解释第18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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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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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孟金龙律师
合同的截止日期的计算方法是,按照合同中约定的履行期限,截止到当天的二十四时,合同就截止。如果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则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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