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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关于进口车商检治理工作有哪些制度条例

2020-09-01 23:5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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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0-09-02 回复

专业分析:

第一条为加强进口汽车检验治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及实在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出进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国家检验检疫局)主管全国进口汽车检验监管工作,进口汽车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进口汽车进境检验工作,用户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进口汽车质保期内的检验治理工作。 第三条对转关到内地的进口汽车,视通关所在地为口岸,由通关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本办法负责检验。 第四条进口汽车的收货人或代理人在货物运抵进境口岸后,应持合同、发票、提(运)单、装箱单等单证及有关技术资料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审核后签发“进境货物通关单”。 第五条进口汽车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汽车的检验包括:一般项目检验、安全性能检验和品质检验。 第六条一般项目目检验。在进口汽车进境时逐台核查安全标志,并进行规格、型号、数目、外观质量、随车工具、技术文件和零备件等项目的检验。 第七条安全性能检验。按国家有关汽车的安全环保等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进出口汽车安全检验规程》(SN/T0792-1999)实施检验。 第八条品质检验。品质检验及其标准、方法等应在合同或合同附件中明确规定,进口合同无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按《进出口汽车品质检验规程》(SN/T0791-1999)检验。 第九条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汽车的检验,可采取检验检疫机构自检、与有关单位共同检验和认可检测单位检验等方式,由检验检疫机构签发有关检验单证。 第十条对大批量进口汽车,外贸经营单位和收用货主管单位应在对外贸易合同中约定在出口国装运前进行预检验、监造或监装,检验检疫机构可根据需要派出检验职员参加或者组织实施在出口国的检验。 第十一条经检验合格的进口汽车,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进境货物检验检疫证实”,并一车一单签发“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对进口汽车实施品质检验的,“进境货物检验检疫证实”须加附“品质检验报告”。经检验分歧格的,检验检疫机构出具检验检疫证书,供有关部分对外索赔。 第十二条进口汽车的销售单位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等有关单证到当地工商行政治理部分办理进口汽车国内销售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用户在国内购买进口汽车时必须取得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和购车发票。在办理正式牌证前,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登检、换发“进口机动车辆检验证实”,作为到车辆治理机关办理正式牌证的依据。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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