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计划生育管理责任,未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目标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参加综合性先进集体评选资格;取消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当年晋职资格;给予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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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计划生育处理方法是,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根据党纪国法处理。具体说,国家(中央)层面上,具体依据为《党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具体操作根据各个省市人大通过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地方法规)和纪检部门的规定,处理。需要说明的是,各省市(自治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具体条文不一样,但基本精神差不多。对超生者,一是征收社会抚育费,二是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最重可以双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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