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讲,离婚时嫁妆应属共同财产平均分割。但是有以下情形的,予以返还、酌情返还: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法发〔1993〕第32号)第18条规定:“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产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产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2、最高人员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2)(3)项规定的,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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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时,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不是平均分配的。男女双方在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共同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其中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夫妻共同财产分配正常情况下是平均分配。法律规定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但是一方在分割财产时有藏匿、转移财产行为的,可以不分或者少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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