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手续包括以下几点: 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签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第十四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文件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书面租赁合同;(二)房屋所有权证书;(三)当事人的合法证件;(四)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文件。出租共有房屋,还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出租委托代管房屋,还须提交委托代管人授权出租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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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的条件,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有合法的房屋产权证件;房屋为共有产权的,有共有人同意租赁的证明;将住宅或其他用房改作经营用房出租的,应提交规划和房管部门同意的证明;将房管部门直管公房内的场地出租的,应提交经房管部门同意的证明;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房屋能正常使用。
房屋抵押的生效,应当具有以下条件: 1、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抵押合同; 2、双方当事人向有关部门申请进行房屋抵押登记,有关部门依照当事人意思表示进行抵押登记。房屋抵押,登记是必要的要件,只有登记后才能设立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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