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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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五级六级享受下列待遇:一次性伤残补贴,五、六级分别为18、16个月;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每月给予残疾津贴。残疾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单位补差。终止劳动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就业补助。
认定为五级六级工伤的伤残待遇有: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18个月,六级伤残16个月;与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按月给予残疾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用人单位应按照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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