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在处理离婚子女的抚养权方面的总原则是——“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对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应考虑父母双方的个人素质、对子女的责任感、家庭环境、父母与子女的感情等因素;考虑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难的父或母的合理要求;在双方的各种条件都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原则上由经济能力较强的一方抚养。 因此,应当在“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的总原则下,充分考虑父母双方具体的实际情况,确定离婚子女的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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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子女抚养权归属有以下原则: 1、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2、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原则上随母方生活; 3、两周岁以上八周岁以下的子女,由父母双方协商决定子女归哪一方抚养,如果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本着照顾子女利益的原则进行判决; 4、对八周岁以上的孩子,应当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决定。
离婚子女抚养权归属有以下原则: 1、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2、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原则上随母方生活; 3、两周岁以上八周岁以下的子女,由父母双方协商决定子女归哪一方抚养,如果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本着照顾子女利益的原则进行判决; 4、对八周岁以上的孩子,应当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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