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条件 1、前提条件:公司已合法取得独立人格。只有合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取得法人资格后,才能对法人人格予以否认。 2、行为条件:股东实施了不正当使用或滥用公司法律人格的行为。具体表现在股东不当使用控制权,滥用法人独立人格,存在规避法律和逃避契约义务的违法行为。 3、危害后果:造成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之损害。 4、因果关系:滥用公司法人独立人格行为与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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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的条件有: 1、公司设立合法有效,且已取得独立人格; 2、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股东存在以上行为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人格否认的适用条件如下:只有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才能适用;只有实施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股东,才能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其他股东不应承担责任;公司人格否认并不全面、彻底、永久地否认公司的法人资格,只是根据具体案件中具体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突破股东对公司债务不承担责任的一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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