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你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向工伤保险机构报销住院花费的费用,可以要求后续的治疗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8条,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你申请复查的结果仍然可以作为工伤等级认定结果,你可以据此要求享受有关工伤保险待遇。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4.你可以要求享受上述工伤保险待遇,要求工伤保险机构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如果解除劳动合同,还可以要求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要求工伤保险机构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你方可以先与工伤保险机构协商解决,如果对工伤保险机构的决定不服,可以向工伤保险机构的上一级行政机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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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伤职工所在单位;经办机构都有权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的申请。 劳动能力复查鉴定,是指已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过的工伤职工,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1年后,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复查鉴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国家标准对其进行鉴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只要符合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条件,上述主体都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申请鉴定的顺序不分先后。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生效1年后,工伤职工的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的主体还包括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的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由被供养亲属向因工死亡职工生前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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