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除刑法规定“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外,对未成年罪犯一般不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如果对未成年罪犯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依法从轻判处。 对实施被指控犯罪时未成年、审判时已成年的罪犯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适用前款的规定。 第十五条对未成年罪犯实施刑法规定的“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应当依法判处相应的财产刑;对未成年罪犯实施刑法规定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一般不判处财产刑。 对未成年罪犯判处罚金刑时,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判处,并根据犯罪情节,综合考虑其缴纳罚金的能力,确定罚金数额。但罚金的最低数额不得少于五百元人民币。 对被判处罚金刑的未成年罪犯,其监护人或者其他人自愿代为垫付罚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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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政治权利范围有: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等于管制的期限,同时执行。3个月以上2年以下。判处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终身剥夺政治权利。刑缓期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范围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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