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行为,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文化、卫生、质检、环保、新闻出版、药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许可审批部门(以下简称许可审批部门)亦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但是,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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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两者的参保地、缴费基数、退休年龄及待遇都有区别: (1)个人参保社保在没有营业执照的前提下,属于城乡居民社会保险,缴费是定额的,退休年龄不区分男女,都是60周岁,退休待遇相对较低; (2)属于当地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保的,缴纳的是职工社保中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根据当地上一年度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确定; (3)个体工商户的退休年龄与职工社保一致,目前是男:60周岁;女:50周岁,退休待遇及缴费额度都较高。
处罚如下:根据相关法律,如果是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擅自开业的,属非法经营,会被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若是未经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登记机关会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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