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离婚登记按地域管辖原则进行管辖: (一)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乡(镇)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二)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确定的民政部门,办理一方常住户口在辖区内的涉外和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华侨、出国人员的婚姻登记。办理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特别区域内居民婚姻登记的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具有办理婚姻登记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置婚姻登记处。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设置婚姻登记处,应当形成文件,对外公布并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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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这两种。协议离婚又称为自愿离婚和登记离婚。协议离婚手续可以到夫妻双方任一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处办理。如果是协议离婚,那么就必须回其中任一方的户籍地的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领取离婚证。
双方自愿协议离婚的,必须到婚姻登记地机关申请离婚。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在男方户籍地登记结婚的,需在男方户籍地民政局申请离婚; 2、在女方户籍地登记结婚的,需在女方户籍地民政局申请离婚; 3、在其他地区登记结婚的,需在登记结婚地民政局申请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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