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贷款通则》第二十一条对于企业借款合同效力规定:“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第六十一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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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借款合同的效力:根据企业借款对象的不同,企业借款合同效力如何,要做具体的分析,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违反《贷款通则》规定无效,企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一般是有效的,除非违法《合同法》的效力规定。
企业借款合同效力: 1、企业向具有贷款主体资格的的金融机构的合法借贷行为有效; 2、企业向不具备贷款主体资格的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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