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法定继承权公证,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公证处管辖。公证员应要求申请人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继承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身份证明;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3、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所有权证明; 4、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应包括被继承人生前的全部婚姻状况;共生育几个子女(写明姓名、出生日期、职业),有无收养、继子女、非婚生子女;被继承人的父母状况,如已去世,应注明死亡时间;被继承人死亡后其配偶的婚姻状况等; 5、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应在公证员面前亲自签署放弃继承权声明书或提交经公证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6、继承人中有失踪多年下落不明的,应提交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的判决书; 7、依法可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其他公民,应提交其对死者尽了主要抚养、赡养义务的证明; 8、在代位继承中,代位继承人应提交确认此种关系的证明; 9、在转继承中,转继承人应提交确认此种关系的证明; 10、继承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但应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 11、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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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公证所需资料如下: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即全部合法继承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火化证、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 3、亲属关系证明,由死者单位出具,列出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情况; 4、若继承人中有放弃继承权的,应提交其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异地需提交经公证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本地的应到公证处发表声明; 5、若继承人中有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权人的死亡证明及合法继承人的情况证明。 继承公证的程序如下: 1、当事人到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公证机关受理申请并审查相关证明材料; 3、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办理继承权公证应当依法提交的资料包括: 1、证明本人身份本人身份证、户口簿、与被继承人的关系证明等相关证件; 2、证明财产基本信息的材料。例如,财产权属证、遗嘱等; 3、办理继承权公证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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