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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是最古老的侵犯财产犯罪,几乎与私有制的历史一样久远。刑法第265条扩大了盗窃罪的范围: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话号码或者明知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行为,也属于盗窃罪。本罪与非罪的界限:对某些具有小偷小摸行为的、因受灾生活困难偶尔偷窃财物的且数额不大、或者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分赃甚微的,可不作盗窃罪处理,必要时,可由主管机关予以适当处罚。要把偷窃自己家属或近亲属财物的行为与社会上的盗窃犯罪行为加以区别。《司法解释》规定,对此类案件,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入室盗窃和盗窃的区别为:入室盗窃是指在盗窃中从重处罚的行为,盗窃罪只是刑法上的罪名。入室盗窃是特殊的盗窃犯罪,性质是侵犯财富的犯罪。不论数额多少,入户盗窃都将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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