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条件与执行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
公安机关执行。
第五十二条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
申请取保候审。
第五十三条
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