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履行接受进行了归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从该条文可以看出,即使合同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只要合同相对方履行了主要义务,合同即为成立。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该合同的法律规定肯定了倒签
合同的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倒签合同本身是有效的合同,但是倒签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却存在较大的风险。在倒签合同的情况下,在合同文本生效前就已经开展业务活动,通常缺少对合同相对方的资信情况、履约能力进行审查,合同双方的
权利和义务也仅限于口头约定,没有通过合同进行确定。这种情况导致合同签订前的履行过程存在不确定性,法律责任界定不清,容易产生法律纠纷。在产生纠纷后,倒签合同使得取证困难,可能使得企业付出更高的成本解决纠纷,不能发挥合同事前控制风险的作用。例如,在采购合同中,合同所涉的标的的价格可能会受市场经济形势影响而产生波动,在倒签合同的情况下,合同双方会为了己方利益就合同价款发生争议;若在运输途中产生了损失,合同双方亦可能就风险分担问题也产生争议。再如,在施工合同中,如果发生了重大
安全责任事故、工程量变更等事项,由于事先
没有签订合同,双方就极易就相关事项发生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