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肖像权是指公民通过各种形式在客观上再现自己形象而享有的专有权。肖像权作为公民的形象标志,与姓名一样是标明特定自然人的符号,反映特定自然人的形象特征,直接关系到自然人的人格尊严与社会评价,与自然人的人格不可分离。因此,公民有权决定是否在艺术作品中再现其形象,是否同意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使用其肖像。
2、对公民肖像权的侵犯需要具备两个构成要件:
(一)使用公民肖像未经其同意;
(二)以营利为目的进行使用。
公民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还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包括精神损失。
3、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