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拒绝履行
拒绝履行是在
合同履行期到来后,一方当事人
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在一方拒绝履行的情况下,另一方有权要求其
继续履行合同,有有权要求其
承担违约金和
损害赔偿责任。
(二)迟延履行
迟延履行是指
合同当事人的履行违反了履行期限的规定。在迟延履行的情况下,非违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迟延履行的违约金,在不足以弥补损失的情况下,还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三)不适当履行
不适当履行是指当事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即履行具有瑕疵。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
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四)部分履行
部分履行是指合同虽然履行,但履行不符合数量的规定,或者说履行在数量上存在不足。在部分履行的情况下,非违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按约定交足数量,也有权要求
支付违约金,在不足以弥补损失的情况下,还有权要求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