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这个非法处置进口的
固体废物罪怎么处罚的问题,我的意思是
(一)本罪与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界限两者在犯罪主体和犯罪的同类客体上都是相同的。两者主要区别是:
1、犯罪直接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有关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而后罪的客体为国家对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
2、犯罪客观要件不同。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行为,犯罪对象仅限于进口的固体废物;而后罪在客观上则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犯罪对象为危险废物,包含了本罪对象的内容。
3、犯罪主观要件不同。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而后罪主观上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