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
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我国《
行政处罚法》[1]于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1996年10月1日起履行。其内容除总则、附则外,主要包括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设定、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行政处罚的决定、行政处罚的执行和法律责任等。[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应当自收到
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以上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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