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踪人的财产由家人或配偶进行代为管理。
1、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2、按照一般性原则判断,可考虑根据与失踪人关系密切程度来确定失踪人财产代管人先后顺序。若失踪人财产类型非常复杂,其配偶、父母等人在管理财产上有一定的困难,在此情形下可引入具有专业管理能力的人作为辅助人,或者把此类有专业能力的人作为当下的财产代管人。
行动建议:
1、宣告公民失踪,必须有
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受理。
2、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3个月。
3、公告期满,公民仍然下落不明的,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申请宣告失踪的事实存在,并依法作出宣告该公民失踪的判决。反之,作出驳回申请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