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因工负伤,依法享受《
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相关待遇
申请人是在爆破排险过程中,不慎从排险高处坠落受伤,属于因公受伤,依法享受
工伤保险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争议仲裁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由于被申请人未依法与申请人
签订劳动合同,申请人的工资结构较为简单,即双方口头约定的月工资10000元。申请人从事的是爆破工作,属于高危行业,结合本地实际,月工资10000元元合情合理。且申请人有关工资的凭证由被申请人保管,申请人及代理人均无法调取。因此,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工资提出异议,应当向仲裁庭提出证据。
综上,申请人主张完全
符合法律规定,并有充足证据,应予以支持。
以上代理意见,望请仲裁庭采纳。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