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赔偿的免责范围主要分为以下四点:
1、国家行为,指行政机关以国家名义实施的,与国家重大政治、军事和安全有关的行为,如宣战、媾和、备战、战争动员等国防行为,建交、断交、批准、缔约参加退出国际条约协定等外交行为,因公共安全采取紧急卫生、经济、军事等措施的行为(重大防治救灾行为、抗传染病措施等重大的公益行为),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调整、重要行政区划变动、调整工资、物价等重大政府经济行为。国家行为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实施的具有高度政治性的行为,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国家不予赔偿;
2、行政立法行为,行政立法行为一般被认为是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普遍性,不是针对某个具体人,因受损害的,国家不予赔偿;
3、内部行政行为,即国家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作出的影响其权利的决定,由于内部行政行为不能进行
合法性审查,只能通过申诉等行政程序获得救济,因此不允许
提起行政诉讼,造成损害的,国家不予赔偿;
4、军事行为,我国《
国家赔偿法》认为,军事演习、训练等行为不属于违法行为,不能被提起诉讼,因此不存在国家赔偿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