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从2004年开始,各地运管机构都开始推行客运企业投保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在保险公司承保该险种时,小部分非营运客车也参投了该保险。对于非营运车辆投保该险种,存在两种不同认识:一种意见认为投保对象理所当然为客运经营者,其他人和非营运车辆也不得参投此保险,理由是该保险是由《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的强制险种,只适用于道路客运企业及营运客车;另一种意见认为,对客运经营者及其营运客车,该保险是强制的,对于非营运客车,该保险是自愿的,理由是没有法律禁止非营运车辆参投此保险,同时非营运车也可为承运人。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对为其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