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七条【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及其解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解读;
1、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二、《关于执行
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9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第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已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对于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应当依法对被告人重新
办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手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重新计算。
以上是延长
取保候审期限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