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
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延长至30天。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2、公安机关在实施逮捕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住所在24小时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所在单位。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所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