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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赔偿能否与
工伤保险赔偿兼得这个我们为你找到下面一个事例你可以进行参考。
一、案情及法院审理结果
2011年4月5日早上,陈华凤驾驶两轮摩托车上班途中,与一超速驾驶的大客车发生碰撞,造成陈华凤当场死亡。公安交管大队经对事故调查后,作出道路
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冯祖枢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陈华凤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后经广西岑溪市交管大队主持调解,肇事的大客车方赔偿陈华凤的丧葬费14151元,及一次性补偿陈华凤的亲属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305849元。2011年6月28日,梧州市人保局作出
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陈华凤是因工死亡。之后,死者家属向该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工亡待遇劳动仲裁,要求陈华凤所属公司支付各项经济补偿款人民币551037元。12月2日,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陈华凤所属公司应支付合理合法的各项经济补偿一次性工亡补助金382180元、丧葬费15921元、供养亲属抚恤金117840元、补发工资及岗位保障金1736元合计人民币517677元给给死者家属。陈华凤所属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遂向岑溪市人民法院
提起民事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华凤是因工死亡,依《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其亲属享受
工伤保险待遇的相关权利。陈华凤受害,虽基于同一损害事实,但存在于工亡待遇与人身侵权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之中,互不排斥。二者民事责任并不竞合和替代,陈华凤作为劳动者具有双重主体身份,权利人有权同时选择两种救济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获得双重赔偿。陈华凤所属公司未为陈华凤缴纳社会保险费参加工伤保险,其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承担给付陈华凤应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38218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151955元、补发陈华凤生前岗位保障金1736元合计共人民币517677元给死者家属。
二、争议
目前,
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中,存在着
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二者竞合。在司法实务中,对于这样的情形,应如何适用法律,成为一个争议点和难点。在法理界和司法实务界中,主要存在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是兼得模式。即受伤职工不仅可获得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同时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即通俗所说的“双赔”。主要理由是交通事故造成工伤后,工伤补偿与侵权赔偿虽是由同一行为发生,但两者的法律性质不同,受害人(或受害人亲属)获得赔偿的法律基础不同,
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也是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