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书
出租房:身份证号(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身份证号(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达成了租赁的协议,并就有关事宜签订如下:
乙方租赁甲方该房,每年的房租赁费为元。
一、甲方的责任与权利
1.对房屋自然损耗的维修。如漏雨、油漆门窗等。
2.按时收取
房屋租赁费,签订合同时收取年租赁费。
3.不得随意终止合同,若终止应加倍赔偿对方损失并
支付违约金。
4.发现乙方任意损害房屋及设施等,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或恢复原状。
5.合同到期后在同等条件下,甲方优先与乙方签订新租赁合同,新合同期间的租赁费等重新商定。
6.有关部门规定的有关房屋租赁备案等手续由甲方办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二、乙方的责任与权利
1.按时付给甲方租赁费,承担房屋租赁期间的有关物业费、水、电费等。
2.不得私自对房屋进行改造,不得任意损害房屋及设施。
3.在合同期间内,不得随意终止合同。
三、合同中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相互谅解的原则按法律规定协商解决,双方议定违约金为元。
四、本合同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五、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租赁管理办公室存档一份,三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年月日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九条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房屋的维修义务并确保房屋和室内设施安全。未及时修复损坏的房屋,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应当按照约定
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减少租金。
房屋租赁合同期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面随意提高租金水平。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十条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和使用要求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动房屋承重结构和拆改室内设施,不得损害其他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承租人因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承租房屋和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四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及房屋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
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五条【所有权变动不破租赁】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
合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