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强制效力的调解书是人民法院作出的
民事调解书。民事调解书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通过调解促使当事人达成协议而制作的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
有法律效力。”
因为调解书上有文字错误之类的瑕疵需要更改的,可以直接要求承办法官修改,不需要申请书。若是因为
不同意调解条件,在签收前可以提出新的调解条件,即是对调解书的内容作出了更改;是在签收后,就不能提出了。法院调解不同于诉讼外调解,它具有诉讼的性质,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民事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签收后即是对调解书的认可,不按调解条件履行,对方可以
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