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规定,禁止批发、零售、储运以下商品:
(一)使用非食用酒精等有害人体健康物质兑制的酒类商品
(二)伪造、篡改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的酒类商品
(三)
侵犯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的酒类商品
(四)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超过保质期等的酒类商品和非法进口酒
(五)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酒类商品。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没收非法商品,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及侵犯商标专用权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移送相关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
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
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