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又称营业秘密,在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被称为“未披露过的信息”。根据我国《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根据该法第十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
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
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商业秘密。上述法律规定是认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法律依据。另外,对于行为人在主观上的过错,是故意还是过失,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有关商业秘密的立法本意来看,主观上只能是故意,而不能是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