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发生后,办理保险索赔的程序为:
1、报案出险;
2、查勘定损检验人员在接保险公司内勤通知后完成现场查勘和检验工作;
3、签收审核索赔单证营业部、各保险支公司内勤人员审核客户交来的赔案索赔单证;
4、赔案在3个工作日内理算完毕,交核赔科负责人复核;
5、赔付结案。
《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