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起公诉,作为起诉的一种类型,是指人民检察院对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对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一项诉讼活动。提起公诉是人民检察院的一项专门权力,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不得行使。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控诉机关,应当谨慎地行使控诉权,保证犯罪行为得到应受的惩罚,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以保护人权。
2、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提起公诉是人民检察院的职权,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
检察院审查决定。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要进行认真、全面的审查,必须查明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是否属于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有无
附带民事诉讼,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
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