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继承开始后,
遗嘱执行人为
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可由继承人推选,如果继承人不推选,所有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
2、如果是
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
放弃继承财产的,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委会可以担任遗产管理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
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