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企业的债务处理方式有:
1、在企业法人存续期间,以其独立财产对其所负
债务承担责任;
2、原法人消灭,法人合并的,其债务由合并后的法人承继;
3、法人分立的,由分立后的法人对原法人的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2、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3、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4、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5、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
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6、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条,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
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七条,法人合并的,其
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