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构成累犯的说法目前来看是不成立的。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
未成年人犯罪不构成一般累犯,但可以构成特殊累犯。一般累犯与特殊累犯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特殊累犯比一般累犯具有更高的层级,既然未成年人连一般累犯都无法构成,未成年人自然也不应当构成特殊累犯。
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的指出未成年人是否构成累犯,但是我们对条款内容进行分析和对于特殊累犯的对比可以得出结论,未成年人构成累犯的说法以目前的法律来看是不成立的,但是对于未成年人多次犯罪的行为公安部门依然会给予严厉的打击。
《刑法修正案(八)》的修改目的是
对未成年人犯罪采取“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因此,从有利于未成年人的角度而言,把未成年人犯罪不构成累犯理解为只要有一个属于未成年人犯罪即可,更能体现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宽宥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