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借款方应承担的责任:
(一)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应承担违约部分加收的罚息,贷款方有权在一定期限内停止发放新贷款,并有权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二)使用借款造成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贷款方有权追回贷款的本息,并根据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构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还本付息,贷款方有权限期收回贷款,并按规定加收罚息。
(四)由于经营管理不善而关闭、停产而确定
无法履行合同的,对于处理财产的收入,除了按照国家规定用于人员工资和必要的维护费用外,应优先偿付贷款。
(五)由于国家决定关闭、停产、转让和撤销工程建设措施,借款所依据的计划有变更或者由于可抗力的影响及其他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
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向贷款方申请同意,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并免除
承担违约责任。
2、贷款方应承担的责任:
(一)贷款方未按合同规定及时发放贷款,除补发贷款外,还应偿付违约金。
(二)由于国家信贷计划的变更或者由于不可抗力等外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经通知借款方后,可变更或解除合同,并免除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