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有关物价局对于价格欺诈的处理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1、关于事件定性
请看发改委颁布的一个部门规章,《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7条:
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采取下列价格手段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一)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
(二)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三)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
(四)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的;
(五)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
政府指导价的;
(六)其他价格欺诈手段。
2、关于处罚部门
请看前述《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规章第11条:
经营者有本规定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3、关于处罚依据
请看一个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7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吊销营业执照。
二、法律人适用法条的正确思维方式
按理说,天价虾事件的法律适用不算复杂,可为什么那么多所谓的专家发表的言论,因不着边际而令人深感遗憾呢归根结底的原因,一是学艺不精,二是纸上谈兵,三是检索适用的法条时思维存在偏差。其中第三个原因,是当下许多法律人都存在的通病,这种通病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混淆法律语言与生活语言
面对一个法律条文,普通人与法律人的区别在于,前者将法律语言当成生活中的语言,喜欢用字面含义去理解法条文字,习惯于借助汉语词典来解释条文的含义。法律固然是用语言文字来表述的,但即使是同一个语言文字,却不能将其在日常生活中的含义简单的嫁接到法律文本中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