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是指公司出现法定解散事由或者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解散事由以后,依法清理公司的债权债务的行为。普通清算,是由企业自行确定的清算人按照法律规定的一般程序进行清算,法院和债权人不直接干预.除破产清算外,其他清算一般都属于普通清算。特别清算,是不能由企业自行组织清算,而是由法院出面直接干预,债权人参加并进行监督的清算.一般仅指破产清算.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
无论是普通清算还是破产清算,法律对此均没有时间限制。对于普通清算,法院对
通知债权人、成立清算组、公告等时限进行了明确规定。例如清算组应当在成立后10日内通知债权人,在60日进行公告等。这些规定都限制了清算的时间。
对于
企业破产清算的时间,因为企业破产的情况更复杂,有的破产一年都未必能够清算完毕,需要进行破产重整或者清产核资,通知债权人、公告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