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人应当在30天之内带齐暂扣机动车的所有合法手续,到
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超过30天未申请领取的,经3个月公示仍未申请领取的,将被依法拍卖,拍卖所得将依法上缴国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