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债务担保追偿的主要方式有以下几种:
(一)担保人行使预期追偿权
担保人追偿权一般只能在担保人
承担保证责任后才能发生和行使,但为保证担保人在履行保证债务后能够实现追偿的权利,法律规定了担保人得事前行使追偿权的情况。人民法院受理
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担保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的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二)担保人可要求主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反担保
反担保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同时,又反过来要求债务人对自己(担保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可称为担保之担保,即是为担保人提供的担保。其目的是确保第三人追偿权的实现。因此,担保人在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保证担保时,可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三)担保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
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风险提示:企业债务担保追偿的范围
担保人追偿权的范围,一般应当包括两部分:
(一)一部分是担保人为主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的债务额,但以主债务人因其清偿受免责的数额为限。
(二)另一部分是担保人履行保证债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但因担保人的过错而多付出的费用不在此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