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日期开始调解,并于十日内制作道路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道路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第一,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
第二,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
第三,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
第四,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
期限的开始时间从被通知人接到通知的次日开始计算,规定期限的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期限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以停止业务活动的下班时间为截止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