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罚金、
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一、管制
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
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
判处管制的罪犯仍然留在原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工伤或劳动,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
二、拘役
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就近实行劳动的刑罚方法。
拘役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场所执行,在执行期间,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