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下列流程走保险:
1.在事发48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报案。
2.检验人员在接保险公司内勤通知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查勘和检验工作,受损标的在外地的检验,可委托当地保险公司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3.签收审核索赔单证。将索陪单证及备存的资料整理后,交产险部核赔科。
4.核赔科经办人接到内勤交来的资料后审核,单证手续齐全的在交接本上签收;所有赔案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理算完毕,交核赔科负责人复核。
5.审批。
6.核赔科经办人将已完成审批手续的赔案编号,将赔款收据和计算书交财务划款。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