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的
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如果想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可以在期限届满前一年内提出续期申请。
《城镇国有
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和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第四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需要续期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
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