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并不保护小产权房。小产权是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
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政府颁发。而未经县级规划部门审批,未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不能取得国家承认的
房屋所有权证,所以实际上没有真正的产权。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四条
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