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
遗产继承法规定的
遗产继承的时效是”的相关解答如下:
一、大陆的继承人继承台湾地区的
被继承人的遗产,应于继承开始起三年内以书面向被继承人住所地法院提出继承表示,逾期视为放弃。
二、继承台湾现役或退役人员(指由台湾主管单位处理且在台湾地区无继承人)的遗产,应于继承开始时起四年内提出。
三、前两项的被继承人在1992年9月18日前死亡的,继承时效自该日起计算。
四、对1992年9月18日前死亡的去台老兵的遗产继承已延至明年9月18日时效届满,请各地在有限的时间内抓紧配合有关部门查找继承人,并实事求是地为继承人办理好有关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