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对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怎么算的规定,
伤残补助金由
工伤保险基金在职工离职时一次性支付,其中八级伤残职工所享受的伤残补助金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根据A女的意见,此处所指的工资应当是其遭受工伤前的实际工资收入,不应当是其合同工资,B公司只按其合同工资而未按其实际工资向工伤保险基金交费不
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向其补足差额。根据我们向当地劳动部门的咨询,此处的本人工资是指职工遭受工伤前单位为职工
缴纳工伤保险时所登记的12个月工资的平均数。如果某职工首次在某单位工作,则该全部工资性收入为其在该单位工作的第一个月的月工资收入;如果该职工第二年为该单位工作,则该全部工资性收入为其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收入;所谓的月(平均)工资收入与上述对
工资福利待遇的解释相同。
由此可见,A女关于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请求并不合理,因为其在2005年9月份遭受工伤时才刚刚在B公司工作了三个月,B公司应当按照其第一个月的实际工资收入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而不是按照其遭受工伤前的实际工资收入为其缴纳工伤保险。两者数额相差不大,但有本质区别。另外,虽然B公司可以在A女工作满一年时,按照A女的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其调整工伤保险基金的缴纳基数,但由于A女遭受工伤是在工伤基金缴费基数调整以前,因此也只能按照遭受工伤前登记的
工伤保险缴费基数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而不是按照A女工作满一年后的调整缴费基数领取。